临财乡[2023]37号
关于印发《临湘市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
通 知
各镇(街道)财政所:
《临湘市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4月20日
临湘市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为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促进我市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集体经济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1年第44次)等规定,结合我市村(社区)实际,特修订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一、会计核算制度
(一)村级财务统一委托财政所集中代理核算;村(社区)每年须与财政所签订委托代理记账协议。
(二)村账代理会计核算工作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村级财务会计核算应分村建账,按村核算,并统一使用通用财务软件进行电算化管理。
(四)财政所要视会计业务量大小,按月或按季记账,每月(季)10日前出具会计报表。
二、财务管理制度
(一)取消村级在各金融机构原有的银行账户(含存折户),由财政所在就近金融机构统一开设“村账专户”,“村账专户”下按村设子账户,村级级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专户核算。村(社区)来自上级和有关单位的拨款、财政补助收入、捐款,以及村(社区)区域内的所有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等,资金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缴入“村账专户”。
(二)村账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以及资金拨付审批等,参照市财政局《财政专户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挪用“村账专户”资金。
(四)村账会计应定期与村级对账,对村级财务收支及往来款进行清理。
(五)村账会计代理记账生成的会计资料,统一由财政所整理归档,分村保管。
三、收入管理制度
(一)村级应以依法组织本级收入为重点,所有收入必须纳入村级会计核算,包括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村级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资金;发包等村集体经济收入;土地征收补偿费;扶贫救济款;单位、个人对村委会的拨款、补贴、资助、捐赠、贷款等;利息收入等。村级不得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
(二)村级组织的各项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湖南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收款收据。收入结算必须由报账员办理。
(三)收款收据由财政所村账会计领取、保管、代开,并建立票据登记台账进行管理。使用完的存根按规定填开审计卡,财政所票据管理员复核通过,到市财政事务中心进行票据核销后,存档备查。禁止其他人员经手收款收据,如遇特殊情况需其他人员经办的,自开出收据7日内必须结报村报账员,村报账员必须在3日内足额缴入“村账专户”;严禁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账,禁止公款私存及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按时结报超过3个月可视作挪用,超过6个月的以侵占论处。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好集体资产的发包和出租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程序进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上报乡镇财政所备案。要切实抓好承包(租赁)合同的兑现,足额收取各项收入。
(五)对涉及村集体资产的重大承包或租赁项目,必须由村支两委会集体讨论提出,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由乡镇政府审批通过后,报乡镇财政所登记备案。
(六)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严重减产、减收,承包、租赁者申请减免承包款、租赁费的,凡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当年可酌情减免,并报乡镇财政所登记备案。
(七)在村集体资产发包、租赁等工作中营私舞弊的,该项目结果作废,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支出管理制度
(一)严格备用金限额管理。财政所应分类核定村级备用金数额,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村和乡镇社区居委会备用金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人口在2000人以上的村和城区社区居委会备用金数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二)村级应本着“量力而行”和“量入为出”的原则,每年年初制订全年收支计划,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财政所备案;严格控制负债开支,确保村级工作正常运转。
(三)村级支出实行报账制管理。单笔支出500元(含)以上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惠民惠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困难群众生活照顾、村干部报酬等财政补贴资金一律通过“一卡通”打卡发放;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支出一律通过银行卡转账到领款方。
(四)支出原始凭证原则上需提供税务发票,其他单据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报账单、证明单、领条等,不得以白条等不规范的凭证入账,严禁无据付款。
(五)村级当月支出要当月审核,当月入账,超过6个月没有入账的支出单据,乡镇财政所原则上不再受理。
(六)规范支出报账程序:村部经办人提供原始票据→村报账员复核→村级理财小组审批盖章→村支部书记(主任)审核→村账代理会计初审→村账监督会计复核→主管村级财务的乡镇领导审批→拨付资金;一笔资金的拨付需要通过6道程序,每一道程序缺一不可,都需专人审核签字盖章;金额超5000元(含)支出,须附手续齐全的《村级大额支出审批表》;村级大额支出,按照谁申请谁负责、谁经手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管。
(七)对村级重大财务开支项目,如:村集体对外投资、大型公益事业建设、大额非生产性开支、征占地补偿费使用、村级资产处置、应收与应付款呆死账核销等,要严格实行民主决策。
五、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一)所有拨付到村级的财政资金,一律通过“村账专户”统一核算,专账管理。
(二)所有由村实施的工程项目,由受益单位(村、社区)民主推荐3-5人成立项目理事会,对项目的实施全程管理(签订合同、采购、质量监督),项目完成后,由村委会验收合格张榜公示后转账支付。1万元以下的项目资金要由5名受益人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后,才能转账支付;1万元以上的项目资金,按村级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的管理要求实行资金监管,事前、事中、事后都要拍照、记录,资金凭项目理事会签字实行转账支付。
(三)使用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的小型工程类项目,应当以“四议两公开”方式进行民主决策,并将相关会议记录作为报账资料。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招投标法开展相关招投标工作。
六、票据管理制度
(一)村级统一使用湖南省财政厅印制的《湖南省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收款收据》,该票据的使用范围为:村级组织接受单位或个人的捐赠、向农民收取村级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筹资款、村内共同生产分摊费用、集体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以及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等款项。
(二)村级各项收入票据统一由乡镇财政所代开,不下发到各村。领取时必须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必须交验存根,实行交旧领新。村账会计应于每季次月1-5日(遇双休日顺延)与乡镇财政所票据管理员核销一次已使用的票据。
(三)村级缴存各项收入资金时,要及时将银行缴存单交与村账会计记账,并由村账会计开具收款收据。
(四)村级票据不得转借、转让、转卖、代开,不得涂改、挖补、撕毁、隔号、拆本使用。严禁村级自购自制票据收费,或收费不开票据,一经发现非法印制、使用票据,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其他事项按照临湘市财政事务中心票据管理制度执行。
七、民主理财与监督制度
(一)村民委员会要加强村民民主理财制度建设,成立村级理财小组,村级理财小组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般3-5人,每届任期与村委会同期,由乡镇纪委审核,报乡镇财政所与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经管)备案。村主职干部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级理财小组成员。
(二)村级理财小组的职责:
1、参与制定本村的财务管理制度,拟定本村经费收支预算草案;
2、定期对本村的所有财务收支情况进行集体汇签会审,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3、对大额支出,专项资金支出进行集体研究审核,并报包村干部负责人审批;
4、对工程合同、施工方案和工程结算明细表进行审核;
5、组织对上年度村级财务进行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向群众公布;审核财务公开的有关内容,并参与审计监督。
(三)村级理财小组成员每年参与村级理事工作时间,根据村级业务大小确定,其误工补贴标准由村民代表大会评议确定。
(四)村级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五)各镇(街道)纪委、财政所对村级组织的财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八、财务公开制度
(一)各村(社区)应每季向群众公布财务情况,自觉接受村民监督。财务公开的重点是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各项资产、负债、收益分配、代收代缴款、化解债务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二)村级财务公示表由各村(社区)依照其收支情况,按统一格式填制,加盖财政所和村民委员会公章后,在固定的财务公示栏内进行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三)财务公开栏要设置在群众集中聚居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便于群众阅览的地方。
(四)财政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村级理财小组对村级财务的集中审核活动。
九、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一)村级应定期清理债权债务,建立债权债务清册,摸清债权债务底子,公开清理结果。
(二)加强村级债权管理,对于个人和单位的欠款,要限期清收。对暂时无法收回的,必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书面催收一次。
(三)严格控制向金融机构和个人借款,村级不得举债兴办企业和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为企业、单位、组织和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迫村集体借债、贷款搞建设,更不允许借款垫缴各类税费和进行达标升级活动。
(四)对于群众历史尾欠,村级组织应建立健全欠款户台账,做到账目清楚,有账可查,不得强行通过抵扣国家对农民补贴资金的方式清收农业税尾欠和其他农户欠款。
(五)村级应该严控各类开支,加强村级债务化解工作,每年年初制定当年对各类债务的化解计划,并实施到位。
十、现金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村级报账员要确保现金安全,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小金库”,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
(二)村集体资金发生遗失、被盗、被骗等,一律先赔后查,报账员出现长款必须归公,短款必须自赔。
(三)村级应该加强村集体资产管理,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使用、保管制度,村级集体资产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可进行集体经营、投资活动,提高集体资产的使用效益。达到固定资产认定标准的集体资产必须进行固定资产明细核算。
(四)更新、购置、新建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服务项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程序办理。
(五)集体资产的出租、变卖,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变卖或者是核销集体资产,必须经村支两委集体研究,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变卖收入及时入账,核销资产及时调整账目。
十一、财务审计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财政所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资金的安全。
(二)村账会计必须逐笔审核村级收支原始凭证,对不合理、不合法、不规范的凭证,有权拒绝入账。
(三)财政所对村级取得收入不及时缴入“村账专户”和其他违反村账镇代理有关规定的,暂停村级支出报账;对违反财务制度、不履行职责造成财务混乱或集体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依纪依规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村组干部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村集体资金,私设账户(含存折户)的,按私设“小金库”论处,违纪金额全部收缴市财政,对村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程序先免职再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对乡镇“村账镇代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内部审计。
十二、附则
(一)本制度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为准。
(二)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